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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10-10   浏览次数:2303
    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8〕111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全省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工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全省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工种)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专职消防队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和专职队员,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参照本通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在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制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进行。凡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消防职业(工种)均列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范围。首批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消防职业(工种)为建(构)筑物消防员,今后将分期分批开展其他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
    四、各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和持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在发布招聘消防职业人员广告时,注明应聘人员须具备消防职业资格要求。对已经在岗但无消防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和鉴定。
    五、各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强化质量,确保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推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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